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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影响独立审判的原因与对策/周顺保

时间:2024-07-02 18:2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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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影响独立审判的原因与对策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周顺保


一、我国当前影响独立审判的原因
尽管独立审判原则在我国被确立已有40多年的历史,但这一原则在实施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以致影响了审判的独立性,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了独立审判的实行。由于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未得到真正落实(与同级政府平行),法院的人、财、物都由地方党委、政府控制管理,上级法院只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由于人、财、物受地方控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端人碗、受人管”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很难抛开地方利益,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有些党政机关的负责人法治观念不强,存在特权思想和家长制作风,把法院当作其一个下属部门看待,要求法院千方百计维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当法院的做法不合其意时,便百般刁难,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案件的审理,强令法院作出于法相悖的裁判。另外,法院在执法中还要受来自社会不良风气、群众舆论和部分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等各方面的压力,甚至还要时时面对形形色色的暴力抗法事件。据不完全统计,江西法院系统自1998年以来共遇到各类暴力抗法事件700多起,350名干警被殴打,至少有38台车辆被损毁,人民法院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难以超脱地做到独立审判,以致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二)审判权的分散破坏了审判权的专属行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要求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专属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拥有和行使,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这一专属权力受到了侵犯。比如,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机关或领导人,授意或强令法院就某个案件作出某种判决,实质上就是对审判权的侵犯。又如79年刑诉法规定的免予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有罪但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免予起诉的权力,这种确认被告人有罪然后免予起诉的制度,实际上是未经法院审判即确定被告人有罪,显然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96年新刑诉法取消了这一制度,并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新刑诉法同时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这种“不起诉”也是在“有罪”前提下的,也是未经审判就确定被告人有罪的一种形式,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侵犯。另外,实践中还有个别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出于各种目的,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把本应由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办理,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侵犯。
(三)人民法院传统的审判机制制约了独立审判的实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表现在具体案件上,就是独任庭、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审判委员会虽然也是审判组织,但在现行工作机制下,它只判而不审,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不完整的审判组织,或者说其行使的是不完整的审判权。就独任庭、合议庭审判案件来说,长期以来,由于对审判工作的特性认识不够,一直沿用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审判活动,在案件审理中实行庭长、院长审批定案的做法。独任庭、合议庭作出决定后,要层层报请庭长、院长审批,有的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有的案件还要向上级法院请示。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甚至上级法院不参与案件审理,却要为案件的处理“把关”、“提出意见”,导致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合理现象,这实际上是对审判组织的独立审判权的分割,破坏了独立审判原则,影响了审判组织的积极性,使得在案件的处理上权责不分,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另外,人民法院传统的审判方式也影响了独立审判的执行,特别是有些法院和法官不会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过多地承担了调查取证的任务,庭前过多地接触当事人,甚至先入为主,以至于不能保持中立地位,作出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裁判。可喜的是,现在法院改革的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机制的改革,已经取得了实际效果,许多地方通过还权于审判组织,使独立审判原则得到了实际执行。但是,在如何规范审判组织与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方面,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法官的素质不适应独立审判的需要。法官是审判组织的最小构成单位,每个审判组织,都是由法官组成的,因此,审判组织能否做到独立审判,法官的素质是关健。而目前我国法官数量过多,且整体素质不高,以江西法院为例,虽然法官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到了80%以上,但许多法官的学历是进法院后参加业大学习而得到的,真正受到系统的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较少。许多法官是“半路出家”,最终也当上了法官。由于法院不能掌握进人问题,以致该进的进不来,不该进的退不了。特别是有些法官的政治素质不高,加之思想政治工作的松懈,一些法官在权势、金钱、女色面前站不稳脚跟,被拉下水,成了某些人捞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败坏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和声誉。让这样的法官来行使审判权,独立审判就很可能成为“水中花”、“镜中月”。
二、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对策
实践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不仅要从改革审判工作运行机制上下功夫,还要从改革法院管理体制等方面做文章,为实现独立审判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一)改革司法体制,实行法院系统的垂直领导。目前我国法院实行的是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法院在业务上受上级法院指导、监督,在工作中受同级党委领导,在人、财、物上由地方党政部门管理。在这种管理体制下,特别是在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政部门的情况下,要想实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人的法治意识的高低以及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坚定性和抗干扰能力的强弱。而事实上,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涉及到地方和部门利益时,不受干预、干扰的情形几乎没有;法院和法官在审理某些案件时,也不可能完全不考虑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人的实际,因而给审判工作带来或多或少的不良影响,甚至会左右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要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必须落实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特别是在人、财、物的支配上,赋予法院更多、更大的权力,使其不致因某些方面受制于人而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金融、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机构体系,实行法院系统的垂直领导。这种体制可以较好地摆脱地方上对法院执法行为的不良影响,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问题,使人民法院更超脱地审判各类案件,特别是在牵涉地方利益时不会像以前那样顾虑重重。同时,通过上级法院在人、财、物上的领导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也更有利于下级法院提高执法水平,改善执法条件。当然,即使实行了这种体制,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完全不受地方的干预干扰,但人民法院在抵制这些干扰时腰杆会比以前硬,效果也会比以前好。
(二)改革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机制。要通过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裁判理由和结果,确保一切案件都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完全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处理,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要理顺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审判长与合议庭、院庭长、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既要保证审判组织的审判权,又要发挥好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的监督指导职责。要确保不同审级之间的独立,不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如何,其对案件的裁判都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独自作出,确保审判独立。
(三)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法官管理的关健在于打破论资排辈的选人用人制度,建立一种能激发法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的优胜劣汰的机制,使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目前,在全国法院推行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就是一种较好的法官管理制度。它通过严格的程序,把那些优秀法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了其聪明才智。同时,通过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的、能上能下的管理,也调动了其他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在工作和学习中形成一种人人争先、个个恐后的良好氛围,从而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只有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了,其严格执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和自觉性才能提高,从而才能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四) 加强和规范监督机制。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完善有效的监督,是独立审判原则得以实现的保障。对人民法院来说,监督不外乎两种,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就内部监督来说,当前最紧要的是加强审判流程各环节之间的监督,特别是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从审判质量和时限等方面的监督,并要把这种监督与奖惩严格挂起钩来,使这种监督真正收到实效。要借改革审判方式、还权审判组织之机,实现院、庭长职能的转变,由以前的忙于审批定案转到以监督指导为主,依法履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为审判组织提供业务上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就外部监督来说,首先要规范各种外部监督的程序和方式,特别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以权力机关的监督为例,今年以来,江西省人大改变了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方式,特别是在案件的批转方面,改变了以前“多头”批转的做法,由内务司法委员会督查处统一办理,增强了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支持了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在外部监督中,现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客观,有的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这有待于通过新闻立法来加以规范。在监督这个问题上,人们似乎只关心法院是否有违法行为,而不关心是否有干扰执法活动的行为。笔者认为这是不全面的监督。对法院的监督是对其执法活动的监督,不仅要监督法院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做到了公正司法,也要监督是否有其他不当干预影响了法院的执法活动。要寓支持于监督中,通过有力的监督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五)加强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其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也是确保独立审判的最有力的保障。不论法院的组织体系如何改革,作为各级法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切工作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进行,确保法院工作不偏离方向。同时,要依靠党的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惩各种暴力抗法事件,以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坚强后盾。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九江市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
  考 核 办 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秋冬季农业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九办字[2009]125号)要求,将油菜种植面积、油菜籽单产、油菜籽总产和绿肥种植面积完成情况作为2009年度各县(市、区)冬季农业生产考核指标。
  三、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
  考核实行农业局对各县(市、区、)冬种油菜、绿肥生产开展的督导检查与统计上报数据相结合。按100分制计分,2009年冬种督导检查考核40分,2010年统计季报上报数据考核60分。
  (一)督导检查(40分)
  1.督导检查内容。各县(市、区、)油菜、绿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油菜良种补贴政策、油菜和绿肥生产技术高产示范片落实情况、资金投入、责任激励机制落实等。
  2.督导检查评分。油菜、绿肥面积任务完成情况30分;油菜、绿肥播种进度及冬种覆盖率16分;抽查重点乡村油菜、绿肥生产落实情况16分;查看行政及技术服务措施20分;油菜、绿肥高产示范片、油菜机开沟示范片落实情况10分;访问农户8分。通过六个方面对各县(市、区)冬种油菜、绿肥生产进行评分(制定具体评分细则)后,再按40%权重计算得分。
   (二)统计上报数据(60分)
  1.考核时间及依据。以2010年7月份统计部门统计季报数据和九办字[2009]125号文件分解到各县(市、区)油菜、绿肥面积、油菜籽单产、总产完成情况为准。
  2.考核评分办法。先以100分制计分,油菜70分(面积30分、单产20分、总产20分),绿肥面积30分。
  (1)油菜、绿肥面积。完成市分配任务数各得30分,没有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即完成任务95%的得28.5分,完成90%的得27分,完成80%的得24分,以此类推。
  (2)油菜籽单产完成了市分配任务数得20分,没有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即完成任务95%的得19分,完成90%的得18分,完成80%的得16分,以此类推。
  (3)油菜籽总产完成了市分配任务数得20分,没有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即完成任务95%的得19分,完成90%的得18分,完成80%的得16分,以此类推。
  油菜、绿肥面积、油菜籽单产、总产完成得分相加后,按60%权重计算得分。
  (三)综合考核得分。各县(市、区、)督查得分和统计季报完成情况得分即为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综合得分。
  四、考核结果
  (一)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结果纳入2010年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农业经济发展综合目标考评内容。
  (二)冬种油菜、绿肥生产督导检查评分结果纳入2009年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区)农业局综合考评内容,并设立单项1、2、3等奖予以表彰。
  (三)冬种油菜、绿肥生产阶段性督查结果进行排位通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财政局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财政局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

盐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盐城市农业资源开发局盐城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实际情况,现制定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黄河故道农业开发项目、滩涂垦区配套项目等四类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和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采取积极措施,着力推进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

  第二章土地治理项目管理
  第四条总体规划
  (一)市级规划。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根据国家农发办及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的指导性规划意见,以及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五年总体规划。
  (二)县级规划。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依据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性规划意见,以及本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五年总体规划。
  (三)规划原则。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应坚持高效开发、规模开发、集约开发、产业开发的原则,明确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园区、高效设施农业基地、规模开发项目区所在位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支持的主导产业。
  第五条立项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连片开发面积不低于5000亩,并与往年项目区集中连片。
  第六条前期准备
  (一)立项宣传。以农民所需、农民所急、农民所盼为前提,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宣传,增强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意识。
  (二)征求意见。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将项目建设任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重要内容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公示,征求项目所在村农民是否愿意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是否自愿筹资投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编制项目建议书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初步分析;组织领导和主要措施等。
  第八条项目库管理
  (一)各项目县按上一年度的1.2倍投资规模,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财政局实地考察(审查)和专家评审后,进入项目库。
  (二)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采取竞争立项办法,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申报年度立项,不在项目库内的项目不得立项。
  (三)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变动后,应进行及时补充。
  第九条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根据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下达的年度计划控制指标,对进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或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组织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依据。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要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确保编制质量。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对全市所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把关。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农发办和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编制和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项目评审
  (一)根据《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项目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权限,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对中央财政年度投资500万元或省级财政年度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评审。
  (二)项目评审工作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评审权限内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三)项目评审建立责任制,明确评估人员的职责。
  (四)经评审可行的项目须在市农业资源开发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年度实施计划的编报
  (一)根据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及项目计划编报要求,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必须在自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控制指标和项目计划编报要求下达到各县(市、区)。根据经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计划编报要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二)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年度计划编制业务的指导,提高年度计划的编制质量。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按省要求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核
  (一)编制年度计划前,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要根据经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计划控制指标和有关概预算办法及定额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二)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有能力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编制。编制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对有资质单位进行竞争性取舍。
  (三)项目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四)项目初步设计须报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审核。审核工作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有关业务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审核小组承担,在接到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提供的文字材料后1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转批
  (一)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根据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的年度计划批复,对县级具体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转批。
  (二)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按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安排工程施工。
  (三)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公示
  项目进入工程实施阶段前,项目所在乡镇或建设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各项目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将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状况、资金使用投向、工程实施地点、工程建设任务、群众投工投劳等内容公示。
  第十五条招投标
  (一)招标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要纳入县(市、区)政府工程招投标部门管理。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培训、检查,组织人员参与、指导和监督县级招投标工作。
  (二)招标范围。经国家和省批准、在我市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黄河故道开发项目和滩涂垦区配套项目中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和财政投资30万元以上的农田林网、工程监理和单项工程设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投标人资质审查。土建工程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路桥、市政、建筑等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
  (四)标段的划分。应将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进行捆绑打包,根据单项工程类别、投资额大小、施工便利等因素,以项目乡镇或跨乡镇连片为单位或按照工程类别合理划分标段,每一标段估算金额在150万元左右,下浮不得超过10%。
  (五)规范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专家委员必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高级职称。专家委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六)严禁转包和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一经发现中标工程转包或分包的,立即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止合同。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
  (一)监理公司确定。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每年组织1次工程监理招标,择优确定当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监理公司。工程监理合同由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与中标监理公司签定。
  (二)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建筑、市政、交通等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三)监理费用。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携带监理合同、监理资料、监理意见、工程验收证书及正规发票到所在县(市、区)报账。
  (四)监理督查
  1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工作职责。
  2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不定期到项目区检查监理人员在岗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检查监理月报、周报的真实性和监理台帐完整性。
  3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检查监理公司是否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是否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是否按时报送监理月报、每周简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等情况。
  4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理督查工作。现场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总监是否巡视等情况,检查电站、农桥、机耕路、防渗渠等监理记录,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督工作。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要建立监理督查档案,作为下一年度监理招投标的评标依据。
  5项目区乡镇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专门人员和农民代表,监督工程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和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6监理公司未按照合同和文件规定要求及时向市、县农业资源开发局提交监理周报、月报等报告的,委托人将按总监理费的1%扣除监理费;提供虚假报告的,将按总监理费的5%扣除监理费。未按规定到位开展监理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扣减监理费用。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形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委托人可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保证金。
  第十七条施工督查
  (一)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等情况进行督查。
  (二)项目进入实际施工后,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要每月向市农业资源开发局报告施工进度,市农业资源开发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建立进度台帐。
  (三)市成立项目实施督查小组,负责对各类项目的实施进行情况督查。督查小组根据进度报表,进行现场督查。督查内容既包括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工作的督查,也包括对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项目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招标结余资金管理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结余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区增做工程。
  (二)结余资金在50万元以上,项目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在50万元以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三)增做工程管理与其他工程管理方式相同。
  第十九条项目标牌标志
  (一)标志分类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标志,应包括项目区标志、主要单项工程标志和一般建筑物等三类。
  1项目区标志:高标准农田、土地治理、黄河故道和滩涂垦区配套项目以项目区乡镇为单位,在项目区乡镇醒目位置或工程密集处设立介绍说明项目总体情况的项目区标志碑。
  2主要单项工程标志:排灌站、机电井、中型以上桥涵闸、成片造林、苗圃等单项工程的醒目位置需设置介绍说明该工程技术参数和效益指标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
  3一般建筑物标志。一般建筑物都应有明显的农业开发标志。
  (二)标志内容
  1项目区标志:项目区标志碑的内容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图标、项目区名称(××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乡(村、流域)项目区)、项目法人单位落款等内容。
  2单项工程标志:各主要单项工程需设置农业综合开发图标标志,并尽可能利用建筑物的翼墙或直墙刷写项目年度、主要技术参数和效益指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护制度、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内容。
  3一般建筑物应采用农业综合开发徽标做为标志。
  4标志文字部分字体、颜色自定,徽标按国家规定制作,力求做到美观、大方、醒目。
  第三章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规划
  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要求,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制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五年规划。
  第二十一条项目类型和扶持重点
  (一)项目类型和扶持方式
  1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主要扶持方式为财政补助和财政贷款贴息两种。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主要对生产经营性投入进行补助。财政贷款贴息项目主要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贴息。
  (二)扶持对象和扶持重点
  1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为国家和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部分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扶持《江苏省优势农产品产业化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16个优势主导产业、当地具有资源优势和产品优势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
  第二十二条项目选项、立项
  (一)立项条件
  1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本地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最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两年以上;为社员以货币、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立的经济实体;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二)选项入库
  1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应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料库。每年对资料库进行更新,保证对所属区域内潜在项目建设单位的情况准确了解。
  2根据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确定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按照上年投资规模的1.2-1.5倍,初选项目入库,经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考察后建立项目库。各地要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申报立项。入库项目要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一)根据省下达的编制可研报告通知,市农业资源开发局通知相关项目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和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计划管理
  (一)年度计划编报
  通过省级评审的项目,根据省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编制要求进行。
  (二)年度计划主要内容。
  1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预期效益等。
  2项目计划表。填写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的项目计划表,并通过表内和表间审核。
  3附件。包括市、县(市、区)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等。
  第二十五条实施方案编制
  (一)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确定后,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根据经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编制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方案及投资概算。生产性土建工程的规划和布局,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途等;生产技术方案及工艺流程,生产设备选型。辅助工程及辅助设备方案。前期工作费用、科技措施推广应用等。
  2资金筹措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构成,企业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筹措方案等。
  3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实施总体时间安排,科技推广实施时间安排,项目建成后试运行及投产时间安排等。
  4带动农民增收措施。带动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的方式及措施,带动农民增收的效益等。
  5组织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成立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及分工,项目实施的组织过程。
  第二十六条 计划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项目计划经审批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因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的,按省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每个项目的计划调整最多一次。对立项当年12月底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按照程序提出项目调整、变更、终止的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产业化项目实施
  (一)项目督查
  1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进度、建设质量、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市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查不少于3次。
  2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每月将项目各项建设内容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备案。
  (二)项目报账
  1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财政补助项目必须在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全部按计划实施到位,项目实际总投资不得少于计划规定的建设投资,由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验收合格后进行报账。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共同审核企业贷款的真实性,凭银行结息单原件,在下达的贴息计划内报账。
  2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结余资金部分,按照项目调整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在同一项目县土地治理项目区增做工程。
  (三)项目标牌标志
  产业化经营项目标牌标志,按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文件规定,在主要土建工程上设置项目永久性标牌,在其他工程和主要设备上设置农业综合开发标志。
  第四章项目竣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竣工审计
  (一)项目工程实施完后,必须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竣工审计工作由县(市、区)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前,县(市、区)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开展审计,包括工程规格、数量及造价审计。县(市、区)财政局依据审计报告报帐。
  (二)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项目验收的前提,项目工程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所有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县级验收和市级验收。
  (三)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在项目立项时,应及时将年度项目计划文件抄送县(市、区)审计部门,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在有关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凡竣工决算未经审计的,不得以联合验收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
  (四)在竣工审计中,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必须提供工程全套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建合同;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施工现场签证、施工中有关材料采购协议和会办纪要、工程竣工图、报审竣工结算书、其他有关资料,服从审计;监理单位必须提供详实监理资料。审计单位现场勘察时要公正、准确,避免发生矛盾,要根据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工程相关造价文件以及商定的时间交付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级验收
  (一)各项目县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后,要及时组织年度项目自验工作。
  (二)县级验收应采取全覆盖的方式,对每个工程都进行检查。
  (三)县级验收结束后,应完成以下材料:
  1自验报告;
  2年度工作总结及来年的工作安排;
  3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4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
  5项目建设档案资料;
  6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
  第三十条市级验收
  (一)市级验收必须在县级验收、问题整改完成后进行。
  (二)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组建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对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市级验收。
  (三)市级验收对中沟级以上的工程必须100%普查。对小沟级工程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至少覆盖1/3的工程量。
  (四)验收结果设优秀、合格、不合格等3个格次。
  第五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在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管护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文件资料应列入归档范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归档文件资料范围,按项目单位项目建设与管理实际,参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部门文件归档范围进行收集归档。
  第三十二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前期准备类:包括开发规划(总体规划、阶段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库资料(入库文件材料、项目建议书及建议书评审或批复的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批复等文件材料。
  (二)立项审批类:1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审批文件资料等;2项目计划申报、批复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项目计划调整、变更的申报、批复文件资料等。
  (三)项目实施类:1项目管理公示及其它实施过程中管理工作的文件等。2土地治理项目招标资料(包括项目招标公告或邀请函、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中标单位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监理资料(含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工程计量单及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施工预决算资料和土地治理项目中非工程类农业(土壤改良、购良种等)、农机、林业等措施实施的证明材料,科技推广和培训等项目实施证明材料。
  (四)竣工验收类:1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验收的有关材料,本级项目自验的有关资料,项目审计的有关文件资料;2项目工程验收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总结。
  (五)建后管护类:项目区工程及其他固定资产移交文件资料。工程管护责任书、农机具管护责任书、林网管护责任书,产权变更有关材料。
  (六)其他资料:有偿资金借款手续、以物折资和以劳折资结算表等。
  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归档文件资料保存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立项审批第2类和竣工验收第1类资料保存期限为永久,前期准备类、项目实施第2类和建后管护类为长期,其余均为短期。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归档。文件资料应按项目年度、分项目整理。
  第三十五条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对每年项目年度文件资料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大类(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进行归档;具体文件材料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阶段收集整理。
  第六章建后工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各县(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资产性质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分别移交给乡镇、村、个人等产权所有人。
  第三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投资兴建的中沟级以上建筑物以及骨干道路、输变电线路、仓库、晒场等,应明确为国有资产;小沟级建筑物、机耕路、林网等田间工程,应明确为集体资产;以财政补贴的形式扶持农户购置的农机具和大棚等,应明确为农户家庭资产。
  第三十八条各产权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工程、农机具进行接受、登记并负责管理,并填写固定资产移交表确定接收。
  第三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形成的资产,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根据资产的性质、管理的重点和目标,采取相应的运行管护形式。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专业部门管护。水利骨干工程,由乡镇水管部门管护;仓库、晒场、农技设备等由乡镇农技部门统一管护;骨干道路由乡镇委派相关部门统一管护。
  (二)村集体统一管护。项目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机耕路和农田林网,由受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指派专人或成立专业队管护。
  (三)水利专业户管护。在坚持工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或乡镇所有的前提下,由乡镇村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将工程使用权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的形式落实到专业户,与专业户签订运行管护合同。
  (四)农民联户管护。喷滴灌等设施由受益农户联合起来共同负责运行管护工作。
  (五)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护。由乡镇或村委托项目区内的相关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管理工程。
  (六)龙头企业管护。采取项目区建设与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建设相结合,龙头企业参与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将项目区作为其原材料生产车间的,由乡镇委托企业对项目区内的工程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条明确管护主体后,管护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报酬,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管护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实行乡镇、村集体、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多渠道承担,国家适当补助。
  (一)对有经济收益的基础设施如泵站、防渗渠道等,按照保本微利、规范服务的原则,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运行管护主体。管护经费通过服务收费解决,可以由水费返还,在正常的水价范围内适当让利于管护责任人,作为管护经费。
  (二)对大型灌区的水利工程,由所在乡镇明确水利部门负责管理,通过按成本收取水费和财政补助两条渠道筹集管护经费。
  (三)对农田林网,可以通过拍卖收益分成回收部分资金,用于补充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维护经费。
  (四)农户家庭资产,由农户直接进行管理,承担管护经费。
  (五)龙头企业(合作社)承担管护责任的,自行落实管护资金。
  (六)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七)鼓励有条件的镇村,安排专项管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由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续转下年继续使用。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由农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四十三条在工程移交后,由村委会组织,县(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和乡镇项目管护领导小组共同监督,明确管护责任到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责任,各责任人须填写工程管护责任书和林网管护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乡镇工程管护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区的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管护不力、设施破坏的,按管护合同对管护单位或管护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七章项目效益评价
  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后,应对项目工程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五条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考核项目建成后完成的土地治理面积,新增改善灌溉面积,新增农产品生产能力,投入产出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受益人口数量,以及培训农民、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情况。
  农业产业化类项目主要考核项目直接带动基地农户数量、受益农户增收情况,扩大主导产业规模情况,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确定考评项目和对象;下达考评通知;制定考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1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被考评单位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情况和考评方案,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2形式审查。考评组对被考评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3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现场考评,由考评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非现场考评,由考评组在对被考评对象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三)总结阶段。考评工作完成以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撰写绩效考评报告,建立考评档案,并研究解决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是安排以后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较好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予以鼓励;对绩效较差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报等方式予以警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